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。該法律將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。
通過分析,我們可以確認,水資源稅不會增加個人負擔。
事實上,水資源稅早就在在我國部分地區(qū)實施,并沒有增加試點地區(qū)的個人負擔。
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先從2016年在河北省實施。
2017年12月份,試點擴大到北京市、天津市、山西省、內蒙古自治區(qū)、山東省、河南省、四川省、陜西省、寧夏回族自治區(qū)人民等9個省市。
《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第四條規(guī)定:
“ 下列情形,不繳納水資源稅:
(一)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、水庫中取用水的;
(二)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(yǎng)、圈養(yǎng)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;
(三)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;
(四)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(排)水的;
(五)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;
(六)為農業(yè)抗旱和維護生態(tài)與環(huán)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。”
也就是說,特種行業(yè)取用水和超計劃用水的稅率比較高。而正常生活用水,稅率和以前一樣沒有什么變化,不會增加用水成本。
水資源稅的目的是倒逼高耗水的企業(yè)節(jié)水,針對的是高耗水企業(yè),而不是居民。
最后說一句,節(jié)約用水,利國利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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